緩徵〈儘召〉:新生〈轉學生、復學生〉入學申請兵役緩徵〈儘召〉期限與修業年限相

同。

學士:修業年限四年。

碩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二年。

博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四年。


※緩徵、儘召申請填報戶籍地址需與身份證背面完全相同,儘召申請辦理請繳交退伍令

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※




延長修業〈延長儘召〉:大五、碩三、博五以上學生每學年申請乙次。





緩徵〈儘召〉原因消滅:

一般畢業(每年六月三十日止自動消滅):離校程序免送軍訓室。

休學、退學、提前畢業或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者:軍訓室依離校程序之日期,繕造緩徵原

因消滅名冊送戶籍地縣(市)政府註銷緩徵。



役男申請出境〈四個月以上推薦出國研究者,洽註冊組辦理〉

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
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

者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
出境四個月以下,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網頁申請核准,或自行至公所申

請辦理〈攜帶有效護照、身份證、私章〉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〉



暫緩徵證明:

役男收到徵集〈召集〉令,請持徵集〈召集〉令〈影本或可供辨視之電子檔〉到軍訓室開立

暫緩徵證明,並檢視兵役緩徵〈儘召〉辦理情形。


名詞解釋〈法規依據〉

役男: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

為役齡男子。〈兵役法第三條

在校男學生,兵役年齡在19歲(含)以上者(今年84年次)103-19=84 , 103年1月1 日起辦理

徵集84年次。


兵役: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〈兵役法第二條〉


士兵役: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、補充兵役。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,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。

〈兵役法第十五條〉


常備兵役區分:

一、現役:以徵兵及齡男子,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服之,為期一年,期滿退

伍。

二、軍事訓練: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,期滿結

訓。

三、後備役: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,至除役時止。〈兵役法第十六條〉 


徵兵處理:

一、兵籍調查:就戶籍地行之。

二、徵兵檢查:完成兵籍調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
三、抽籤:完成徵兵檢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
四、徵集:依規定入營日期,就戶籍地行之。

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二條〉 


經徵兵檢查之男子,應區分為常備役、替代役、免役體位,依下列規定服役

一、常備役體位:為適於服現役者,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;其超額者,

得申請服替代役。

二、替代役體位:服替代役。

三、免役體位:為不合格者,免役。

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,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,判定其體位。

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,其體位區分標準,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
〈兵役法第三十三

條〉 

 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:

一、動員召集:戰爭或非常事變時,依作戰需要實施之。

二、臨時召集:平時為現役補缺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,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

要時實施之。

三、教育召集:依軍事需要,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。

四、勤務召集: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。
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
〈兵役法第三十七條〉



依儘後召集人員範圍-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

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

一、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。

二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
三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
四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。
〈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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