緩徵〈儘召〉:新生〈轉學生、復學生〉入學申請兵役緩徵〈儘召〉期限與修業年限相
同。
學士:修業年限四年。
碩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二年。
博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四年。
※緩徵、儘召申請填報戶籍地址需與身份證背面完全相同,儘召申請辦理請繳交退伍令
學士:修業年限四年。
碩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二年。
博士研究生:修業年限四年。
※緩徵、儘召申請填報戶籍地址需與身份證背面完全相同,儘召申請辦理請繳交退伍令
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※
延長修業〈延長儘召〉:大五、碩三、博五以上學生每學年申請乙次。
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
暫緩徵證明:
役男收到徵集〈召集〉令,請持徵集〈召集〉令〈影本或可供辨視之電子檔〉到軍訓室開立
暫緩徵證明,並檢視兵役緩徵〈儘召〉辦理情形。
名詞解釋〈法規依據〉
役男: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
常備兵役區分:
一、現役:以徵兵及齡男子,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服之,為期一年,期滿退
二、軍事訓練: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,期滿結
三、後備役: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,至除役時止。〈兵役法第十六條〉
一、兵籍調查:就戶籍地行之。
二、徵兵檢查:完成兵籍調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三、抽籤:完成徵兵檢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四、徵集:依規定入營日期,就戶籍地行之。
一、常備役體位:為適於服現役者,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;其超額者,
二、替代役體位:服替代役。
三、免役體位:為不合格者,免役。
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,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,判定其體位。
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,其體位區分標準,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三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:
一、動員召集:戰爭或非常事變時,依作戰需要實施之。
二、臨時召集:平時為現役補缺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,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
三、教育召集:依軍事需要,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。
四、勤務召集: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。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七條〉
依儘後召集人員範圍-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
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
二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三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四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。〈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〉
延長修業〈延長儘召〉:大五、碩三、博五以上學生每學年申請乙次。
一般畢業(每年六月三十日止自動消滅):離校程序免送軍訓室。
休學、退學、提前畢業或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者:軍訓室依離校程序之日期,繕造緩徵原
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
者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出境四個月以下,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網頁申請核准,或自行至公所申
請辦理〈攜帶有效護照、身份證、私章〉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〉
暫緩徵證明:
役男收到徵集〈召集〉令,請持徵集〈召集〉令〈影本或可供辨視之電子檔〉到軍訓室開立
暫緩徵證明,並檢視兵役緩徵〈儘召〉辦理情形。
名詞解釋〈法規依據〉
役男: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
為役齡男子。〈兵役法第三條〉
在校男學生,兵役年齡在19歲(含)以上者(今年84年次)103-19=84 , 103年1月1 日起辦理
在校男學生,兵役年齡在19歲(含)以上者(今年84年次)103-19=84 , 103年1月1 日起辦理
徵集84年次。
兵役: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〈兵役法第二條〉
兵役: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〈兵役法第二條〉
士兵役: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、補充兵役。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,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。
〈兵役法第十五條〉
〈兵役法第十五條〉
常備兵役區分:
一、現役:以徵兵及齡男子,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服之,為期一年,期滿退
伍。
二、軍事訓練: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,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,期滿結
訓。
三、後備役: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,至除役時止。〈兵役法第十六條〉
徵兵處理:
一、兵籍調查:就戶籍地行之。
二、徵兵檢查:完成兵籍調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三、抽籤:完成徵兵檢查後,就戶籍地行之。
四、徵集:依規定入營日期,就戶籍地行之。
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二條〉
經徵兵檢查之男子,應區分為常備役、替代役、免役體位,依下列規定服役:
一、常備役體位:為適於服現役者,應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;其超額者,
得申請服替代役。
二、替代役體位:服替代役。
三、免役體位:為不合格者,免役。
前項經檢查體位未定者,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,判定其體位。
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,其體位區分標準,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三
條〉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:
一、動員召集:戰爭或非常事變時,依作戰需要實施之。
二、臨時召集:平時為現役補缺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,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
要時實施之。
三、教育召集:依軍事需要,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。
四、勤務召集: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。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〈兵役法第三十七條〉
依儘後召集人員範圍-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以合於
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:
一、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。
二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三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四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。〈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〉
0 意見:
張貼留言